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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
病假根据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同以及总工作年限不同而不同,最高可以达到24个月。 根据你的情况,病假最多3个月,超出3个月的病假,用人单位可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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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本人已近临产(预产期2014.3.7),属计划内合法生育,并属晚婚、晚育。按照国家计划生育的相关政策规定:晚婚、晚育者可休产假143天(产假98天,晚育假30天,剖腹产15天),特请求休产假(从2014年2月15日2014年7月7日)。恳请领导根据相关产假规定予以审批。 本人休产假期间(2014年2月至2014年7月7日)工资自愿去社保经办机构领取生育津贴,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了生育保险,生育津贴由社保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无须另行支付。 关于社保,公司为本人缴纳的一部分,待产假期满,差额部分愿把此金额归还到公司。 此致! 申请人: 申请时间:2014年1月24日
劳动部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号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劳动法》关于喂奶假的规定: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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