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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段领导: 本人xxx,现年50岁,系安顺段职工,1983年参加工作,一直从事机械工程工作至今。目前已经30个春秋,应该说个人将人生中最宝...
病假根据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同以及总工作年限不同而不同,最高可以达到24个月。 根据你的情况,病假最多3个月,超出3个月的病假,用人单位可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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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尊敬的领导: 本人已近临产(预产期2014.3.7),属计划内合法生育,并属晚婚、晚育。按照国家计划生育的相关政策规定:晚婚、晚育者可休产假143天(产假98天,晚育假30天,剖腹产15天),特请求休产假(从2014年2月15日2014年7月7日)。恳请领导根据相关产假规定予以审批。 本人休产假期间(2014年2月至2014年7月7日)工资自愿去社保经办机构领取生育津贴,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了生育保险,生育津贴由社保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无须另行支付。 关于社保,公司为本人缴纳的一部分,待产假期满,差额部分愿把此金额归还到公司。 此致! 申请人: 申请时间:201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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