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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供热采暖费退还管理规定》中注明:在供热期内,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和起居室(厅)温度应当不低于18℃这一标准温度。如果低于标准温度,市民...
如果没有供暖合同的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你们缴纳供暖费是直接缴纳供暖公司还是由物业代收呢具体事宜可以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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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用户认为室温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单位反映。供热单位应当在接到反映后12小时内提供测温服务,测温结果由双方签字确认。热用户与供热单位对室温达标有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室温不达标,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予以退费;无合同约定的,按照室温检测办法和温度不达标退费办法处理。
先向供热单位申请测温在供热期内,经测量,用热户室内温度低于规定最低温度或合同约定温度,超过24小时仍未解决的,供热单位应退还用热户相应部位、相应天数、相应比例的供热采暖费。不足24小时部分不计算天数。具体是:低于标准温度2℃(含2℃)以内的,退还比例为10%;低于标准温度2℃(不含2℃)-6℃(含6℃)之间的,退还比例为50%;低于标准温度超过6℃的,退还比例为100%。
根据《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四十四条: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对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一)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 (二)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 (三)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供热单位可能与您在供热不合格天数上存在分歧,所以才退给您1000元。 如果测温单位始终未测得供热合格的话,供热单位应全部退还供热费,所以您的要求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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