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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交付后,业主未实际入住的,按应交纳物业服务费数额的70%交纳费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设计为集中供热,业主要求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停止用热的业主,应当按采暖费总额的50%交纳费用。可能危害其他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得停止用热。
供暖补贴是用人单位向员工发放的福利,有权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发放,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冬季供暖补贴是20世纪50年代我国实施的一种方式。当时是指国家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在冬季发放的费用,其他人没有,这种供暖补贴由单位承担;即有供暖设备的,免交供暖费。没有供暖设备的,发给补贴,纳入成本,由各单位人事部门负责造册。当时,供暖补贴可以说是国家机关和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利。对于私营企业,我国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私营企业是否给予员工取暖补贴。这些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决定是否给予员工福利。
针对供暖合同需要签订吗的问题,业主可以在交房时或者入住时或者缴费时,与供暖企业签订供暖合同,明确约定业主与供暖企业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法律法规不允许非供暖单位(包括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供暖合同。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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