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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程序是怎样的

2021-12-01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以民事诉讼的方式交付。主要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移送达和公告送达。其中,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更为常见。

相关法规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修订)》第五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的,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即视为送达。直接送达农业行政处罚文书有困难的,可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送达,也可以邮寄、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的,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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