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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怎样送达

2021-11-17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公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行政处罚决定也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送达:(1)直接送达。登记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当场交付给被处罚社会组织的负责人,负责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者盖章,即为送达;负责人拒绝签字盖章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二、留置送达。留置送达的条件是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送达人应邀请相关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绝签收的理由和日期;送达人、见证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者盖章,将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视为送达;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和其他见证人不愿意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者盖章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并将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视为送达。(3)邮寄送达。登记机关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时,也可以邮寄送达。(4)送达公告。公告送达是最后一种送达方式。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适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张贴,也可以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互联网等媒体上发布;自公告之日起,公告期为60天;公告期满后,视为送达。

相关法规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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