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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以下简称“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
农村地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纠纷是承包方取得承包经营权后,人民政府应当颁发《承包经营权证书》对承包方取得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确认。可见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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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用地单位和个人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填写申请书,交验有关变更土地证件;(2)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纠纷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书及有关文件进行审核和实地验证;(3)经审查批准变更,更换或更改有关土地权属证书。
你的问题在实践操作中非常复杂。这涉及到了两轮土地承包的问题。第一轮土地承包结束后,1998年进行了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限是30年。你能否要回地,要看你们与村里有无土地承包合同且合同是否已到期。另外,在个别基层法院一般对这样的案件很难立案。但是,根据你的叙述及最高法院有关土地承包案件纠纷的司法解释,你家邻居及大队长的行为应是侵权纠纷,从理论及法律规定上来说,应当能要回土地。要准备好这方面的证据。我曾代理过此类案件,但是难度较大。
一、土地确权纠纷 土地确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土地侵权纠纷 土地侵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的,可以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也可不经行政调处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三、土地行政争议 土地行政争议,按一般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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