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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自己实施或参与他人某种行为存在风险,但仍然自愿实施参与,对于最终出现的结果如何规则,在刑法理论称为被害人自陷风险。被害人自陷风险一般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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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自己实施或参与他人某种行为存在风险,但仍然自愿实施参与,对于最终出现的结果如何规则,在刑法理论称为被害人自陷风险。被害人自陷风险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被害人自己是风险的控制和支配者,其他人只是配角,称为自控型风险;另一种是他人控制风险,被害人只是参与者,称之为他控型风险。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风险,这个词在我们生活中并不陌生,就是生产目的与劳动成果之间的不确定性,那么刑法中被害人自陷风险是什么意思呢? 自陷风险行为应当包含如下要素: (一)依普通理性人之观念,该风险应具备社会相当性。如该风险现实发生可能性极其低微,以至于常人往往容易忽视,则不应视为被害人自陷风险。 (二)被害人在危害结果发生前已经意识到风险之存在。如果被害人对于风险并不知情,或者完全无从得知,则不构成自陷风险,譬如乘客不知出租车司机系醉酒驾驶而仍登车之情形。 (三)被害人对风险本身予以明示或可推知的默示认可。 (四)被害人对于危害结果发生持否定态度。 综上所述,所谓被害人自陷风险,是指该风险在具备社会相当性的情况下,被害人在危害结果发生前已意识到风险的存在,且是反对该结果的发生,只是对风险的发生以明示或可推定的默示认可。
明知自己实施或参与他人某种行为存在风险,但仍然自愿实施参与,对于最终出现的结果如何规则,在刑法理论称为被害人自陷风险。被害人自陷风险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被害人自己是风险的控制和支配者,其他人只是配角,称为自控型风险;另一种是他人控制风险,被害人只是参与者,称之为他控型风险。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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