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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还没办下来,不能加子女的名字。应当在领取到房产证后,再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
不可以。 房产证没有办下来是不能办理房产证的加名手续的,房产证加名手续的必备材料就是房产证原件,所以只能等房产证办理下来之后再办理。 对于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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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没办下来不能加子女的名字,房产证加名手续的必备材料就是房产证原件。只能等房产证办理下来之后再办理。另外加名需要向登记机关申请,并征得所有房屋共有人的同意。《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第一、 二、 三、五项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房产证是可以添加妻子名字的。在房产证上加上妻子的名字需要以下手续:需要由夫妻双方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申请表; 2、结婚证明复印件(校验原件); 3、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4、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收回); 5、申请报告; 6、夫妻双方房产约定书(一方婚前取得房产约定为双方共有的或夫妻婚后取得房产约定为其中一方所有的须提交该件,如双方或一方不能亲自到场办理的,须提交委托书及经公证的约定书)。
房产证还没办下来,不能加子女的名字。应当在领取到房产证后,再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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