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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上无害、本身不具有犯罪性质的行为,客观上对他人犯罪的实施起到了促进作用时,若行为人主观上至少存在间接故意,按照传统帮助犯的构成要件,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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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外观无害,不具有犯罪性质的行为客观上促进他人犯罪的实施时,如果行为人主观上至少有间接故意,按照传统帮助犯的构成要件,作为帮助犯处罚似乎是可以理解的。中立行为的特殊性不在于行为的主观要素,而在于行为本身。行为的中立性决定了行为的危险性。在规范性评价中,通常没有制造不被法律允许的危险,也没有达到值得作为帮助犯处罚的程度。因此,我们通常应该否定帮助行为的存在,否定符合帮助犯客观违法构成要件,否定帮助犯的成立。
外观上无害、本身不具有犯罪性质的行为,客观上对他人犯罪的实施起到了促进作用时,若行为人主观上至少存在间接故意,按照传统帮助犯的构成要件,作为帮助犯处罚似乎无可厚非。中立行为的特殊性不在于行为的主观要素,而在于行为本身,行为的中立性决定了行为的危险性在规范性评价上通常没有制造不被法所允许的危险,没有达到值得作为帮助犯处罚的程度,故通常应否定帮助行为的存在,否定满足了帮助犯的客观不法构成要件,否定帮助犯的成立。
教唆人、帮助人侵权责任的成立,需特别满足教唆行为与加害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帮助行为客观上使加害行为易于实施,教唆和帮助均是出于故意,故意并非是针对损害后果,而是分别针对加害行为的发生和帮助行为。因此,受害人在举证上无需举证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需证明存在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即可。监护人是否承担责任及承担多大的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受害人或者教唆人、帮助人负举证责任证明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才可要求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教唆侵权、帮助侵权】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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