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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能否成为伪证罪的主体啊

2022-07-07
一、被害人不能以证人的身份成为伪证罪主体 1、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分类的规定,包括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对当事人的分类包括被害人与证人,两者是平等的,从而否定了相含的可能性。陈兴良教授在解释暴力取证罪时,也涉及到了证人与被害人的关系问题,他认为鉴于刑事诉讼法将证人证言与被害人陈述作为两种不同证据形式,因此证人不能包括被害人。回关于“被害人陈述”,可以理解为是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程序主体权中的意见陈述权。该权利表明受害人对于关涉自己的刑事案件的处理有权发表相关意见,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应充分尊重被害人基于自己的利益需要而提出的意见。这就表明被害人仅仅拥有提出意见的权利,并没有强制规定有作证的义务。 2、被害人作证缺乏中立性要求,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根据期待可能性原理,“法律只能要求人们做其有可能去做的事,不能强迫他人做其不可能做的事,对于行为人之行为,如果要确定其确实有罪,必须根据其当时的具体情况,能够期待其实施适法行为而不为犯罪行为。如果根据其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能够期待行为人为适法行为,则为有期待可能性反之,则为无期待可能性。有学者认为“被害人是受害者,出于人心最本源的形态,他总是希望将犯罪之人绳之以法,严厉制裁。这种情绪体现在诉讼过程中,就会出现被害人虚假陈述的现象,如若一定要按现行刑法有关伪证罪的立法条文去扩大解释,也许能给个别行为套个伪证罪的罪名,但是这样做违背常识、常理、常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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