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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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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2011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
对于国家公职人员、城镇企业的职工或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有丧葬费补助金;对于城镇或农村的居民死亡的丧葬补助金目前还没有看到法定标准或国家层面的行政规定,就要服从所在地的政府或村集体组织的规定了,有的地区或经济发达的村镇是给予一定补助的。一、按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具体标准各地不同,以社保确定为准。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如有余额可以继承。二、有的地区对于农村居民或城镇居民去逝给予相应的丧葬补助金,这属于地方性规定。比如的农民就能享有丧葬补助金。根据《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凡具有市户籍、且未享受市丧葬补助费待遇的居民,将可享受标准为5000元的定额补贴。经办人需持规定材料,向亡者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申请丧葬补贴。经审核后进行张榜公示并无异议的符合条件者,自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由经办人到街道或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领取丧葬补贴。据了解,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企业在职人员及在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内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已在外地领取丧葬补助的人员将不列入补贴范围。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一补贴范围将涵盖284.3万农业户口居民及无工作、无保险居民等群体,这也是在全国率先实现丧葬补助待遇城乡同标准、全覆盖。
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有关待遇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 鄂人社发〔2012〕5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为维护法制统一,保持政策平稳衔接,在国家出台关于死亡待遇的具体实施办法前,现就我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提出以下暂行处理意见。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缴费人员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下同),2011年6月30日以前(含6月30日)死亡的,相关待遇仍按原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鄂劳险〔1995〕18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2011年7月1日以后(含7月1日)死亡的,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1、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仍按鄂劳险〔1995〕18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向其遗属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再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相关信息记录,待国家出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待遇的具体实施办法后再予以结算。 三、各地对2011年7月1日以后(含7月1日)死亡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的遗属按月发放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从2012年7月起停止发放。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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