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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纠纷,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第一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
申请再次鉴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由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二、必须是对地方医学会进行的第一次鉴定不服所提出的,其不服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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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病人家属要求追究医疗责任时,先向医疗机构医务所(科)提交医疗事故鉴定书面申请,由医疗机构医疗事故处理组讨论,发行书面结论。(二)病人或其家属对医疗单位结论不服的,可向相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4)对县级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鉴定书后十五天内向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复查。(5)对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鉴定书后十五天内向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复查。(六)省医疗事项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最终鉴定,对结论不服可直接到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及其家属与医疗机构通过协商,共同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则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到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医疗事故鉴定的手续。到达医学会后,需要填写相关的表格、证明相互身份的证件等等。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不愿意,或者不能够一起到达现场办理手续的,可以提交表明愿意通过医疗事故鉴定、与对方协商一致的书面材料。这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情况。
做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流程如下: 1、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2、卫生行政部门安排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3、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鉴定组,按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以及专业知识进行鉴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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