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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活动适用本规定。第四条政府机关是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公开和提供政府信息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信息公开权利人,依照本规定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本规定第十三条向政府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掌握该信息的政府机关提出。公民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提交时间。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提交时间。政府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政府机关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政府机关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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