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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3条

2022-09-17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活动适用本规定。第四条政府机关是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公开和提供政府信息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信息公开权利人,依照本规定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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