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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认定 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事故发生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应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 伤者身份证复印件 2. 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查询单) 3. 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 受伤过程相关证据 5. 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病历资料等 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鉴定) 1.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期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事故发生地的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2. 填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 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的复印件1份 2. 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一寸照片2张 3. 被鉴定人的病历、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C、光片等诊疗资料的复印件 4. 其他相关材料 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B16180- 三、工伤待遇 1. 医疗费 2. 住院伙食补助费 3. 护理费 4.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者月工资×法定月份数(不同的伤残等级月份数不等) 5.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重庆职工平均月工资标准×法定月份数(不同的伤残等级对应不同的月份数) 6.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或伤残津贴 7. 停工留薪期工资:治疗时间(不同伤情时间不同)×劳动者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 8. 后续治疗费 9. 残疾辅助器具费 10. 交通费等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向环保部门进行投诉。环保局的职权范围如下: 1. 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组织对全市重大经济、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 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参与制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参与审核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并对其中的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组织评审,参与组织自然资源核算工作。 3. 负责拟订全市各方面污染防治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管理,组织制订并实施全市污染排放总量计划,组织协调全市跨地区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4. 负责全市生态自然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承办市内新建的省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申报等有关工作,负责向市政府提出新建的各类市级自然保护区,负责小城镇建设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的管理工作。 5. 负责全市环境监理和环保行政执法工作,对本行政区内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建设项目执行三同时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和许可证管理,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等进行现场监督管理,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调查处理辖区内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辖区内的环境污染纠纷调处工作,依法征收排污费,指导、协调解决全市各地方、各部分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 6. 监督实施国家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7. 组织实施国家和省的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负责法定管辖权的环境保护审批和行政许可工作,负责国家级、省级和地方环境保护基建投资项目和污染治理项目的专项投资管理、核查、审计工作,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及定量考核工作,监督管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8. 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推广环境保护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全市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相关工作,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9. 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订地方环境监测制度和规定,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10. 负责全市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管理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市内履约活动,管理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的环境保护项目,受市政府委托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物。 11. 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与人事管理等有关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市环境保护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人技术登记评定工作,规划和指导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在职人员培训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12. 对全市市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监督,对新建项目执行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监督;负责对全市市管排污单位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电磁辐射、放射性等超标排污费和排污费的征收,并对违反规定者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或提出行政处罚意见,负责对全市排污费年度收支预算、决算方案的编制及有关报表的编报废汇总工作,负责污染治理项目的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贷款豁免工作,负责调查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和投诉等环保信访工作,负责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农村的生态环境进行现场检查、监督,负责污染源档案的建立、健全和管理工作。 13. 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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