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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后形成借贷行式合同有效。股权转让欠款转化为借款,重新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实质上系对股权转让的了结及对相应欠款处理所作新的协议。至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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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股权转让无效情形:非真实意思的股权转让行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股权转让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常见的股权转让无效情形:非真实意思的股权转让行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股权转让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股权转让的有效性是指股权何时实际转让,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对股权转让的生效要件大致有三种看法:1、工商变更登记说。认为股权自公司登记机关批准登记之日起转让。二、股东名册变更说。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登记是设立性登记,股东名册的变更是受让人取得股权的标志。三、通知转移说。认为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只要转让方书面通知公司转让事实,股权转让行为就在双方之间完成。应该说,第二种观点代表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认识,认为只有新股东的加入或原股东股权比例的变化记录在股东名册上,才会产生股权转让的效力;但公司因股权转让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仅作为对抗第三方的要件,属于目前的主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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