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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书的内容不涉及买卖关系双方的具体权利与义务的,该意向书属于预约合同,双方当事人取得的也只是签订正式合同的优先权,最后以双方签订的正式合同...
意向书具有协商性和灵活性。与协议、合同不同,意向书一旦签约不能随意更改,意向书更加灵活; 在协商过程中,各方可以根据各自的意图和目的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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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向书的定性,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二、意向书的效力,不是绝对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因此,如果没有取得预售证的情况下,意向书是无效的,如果现在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的话,意向书应当认定为有效的,具体要看情况处理。三、建议委托律师介入,尽可能的降低风险,
认购书的法律意义就在于,它毕竟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书面约定,一旦签订,便具有当然的法律拘束力,签订人就要为其负责,受其约束。如果认购书对房号、面积、价格、双方权利义务都作了明确的约定,那么可以认为,认购书就是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签订的正式合同,不过是把认购书约定的内容具体化;如果认购书未明确主要条款,则认购书不具备合同的性质,可以看作是双方的意向书,没有合同约束力。
在签订购房意向书时,开发商和拟购房者应特别谨慎,在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签订购房意向书。那么在什么情况下签订购房意向书合法有效呢?我认为,开发商在取得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充分告知拟购房者,双方应自愿签订购房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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