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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述的问题属于中外合资企业的2个股东消失。其原因可能是成立合资企业的当初,中方企业不应注销而注销(正确的做法是采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法变更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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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处理方式仅适用于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经公司催告要求该股东在合理期间内缴纳或催告返还,仍未缴纳或返还,经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并不当然继承股东资格,是否取得股东资格,根据由公司章程决定。如果在自然人股东死亡之前,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禁止股东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股东继承人则不能依法获得股东资格,而只能继承原股东在公司所享有的财产权利。股东继承人继承原股东的财产权利可以参照《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办理。首先,与其他股东协商所继承的股权的价值,由其他股东出资购买,或者在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依法转让给第三人。其次,如果与其他股东不能达成一致的,可委托法定评估机构对于公司全部资产进行评估,按照原股东所占有股权的比例来确定相关。
增资扩股的方法,这个方法是可行的,因为涉及到国有产权的转让,需要审批而应当到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所以若通过增资扩股的形式则可以避免上述手续。可以这样进行:先将该中外合资公司进行减资手续,注册资本从2400万减到200万,然后考虑乙公司所占的80%股权,即公司再增资到100万同时引进乙公司作为股东,由乙公司出资800万即可。(此后,若乙公司打算再追加投资1500~2000万,那么甲公司跟原来的外方都要同时按照比例追加出资,否则,其股权会被稀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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