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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中关于年终十三薪是附条件的,比如工作满一年或考核合格可拿十三薪的,那么第十三薪并不是必然的应得工资,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年终统一发放十...
经济补偿金基数不包括年终奖;年终奖是一种福利,不属于工资性质,所以一般是不能计入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12个月的平均应得工资,应得工资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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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你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拿到年终奖,理由如下: 1、年终奖是针对2009年工作的奖励,你工作持续到2009年12月31日,理应享受2009年度的足额奖金,即便你提前离职,也只应扣除相应的日期份额,不能全额不发。 2、而且在你辞职时公司仍然执行旧的奖励办法,新的奖励办法是在你辞职以后才出台的,不应当具有溯及力。 3、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要经过有不少于1/3职工代表参加的民主程序讨论决定,并且公示以后才可以对员工产生约束力。你说的这个新规定如果制定程序违法,本身就没有效力,自然不用遵守。你现在的问题是举证,建议你取得旧版的年终奖励办法和同等职务其他员工的奖金计算表作为证据,这样才能足额获得2009年奖金。至于请律师嘛,好一点的律师比较贵,看你的奖金值不值得了。其实拿齐了证据去劳动仲裁也多半能赢。
1、年终奖不属于经济补偿金。 2、年终奖是指每年度末企业给予员工不封顶的奖励,是对一年来的工作业绩的肯定。 3、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金 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经济补偿金包括奖金等货币性收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加班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且加班有专门的加班费来补偿。所以,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应当包括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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