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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肯定是要赔偿的,至于要赔多少,与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划分的你要承担的责任比例(例外:机动车一方无责也可能会承担1...
要不要赔偿,取决于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是否为划定的责任主体,以及划分的责任比例(例外:机动车一方无责也可能会承担10%以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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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20年。(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云南省贯彻实施办法》中,赔偿标准部分是: 十、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自领取工伤津贴的当月起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封存个人帐户,其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再予启封。工伤一级至四级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原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以上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低于工伤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原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基本养老金,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取的基本养老金÷120个月的金额低于工伤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补足差额。 工伤一级至四级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其按月领取的生活护理费以及治疗工伤部位旧伤复发的医疗费仍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 十一、工伤一级至四级职工,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后易地安置的,由用人单位发给一次性安家补助费,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个月。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费,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十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 (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30个月、六级26个月;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 十三、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 (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6个月;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6个月、八级4个月、九级2个月、十级1个月。 十四、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上(含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给本人;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四年以上(含四年),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80%支付给本人;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三年以上(含三年)不足四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60%支付给本人;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二年以上(含二年),不足三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40%支付给本人;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一年以上(含一年),不足二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20%支付给本人;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10%支付给本人。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应将《云南省职工因工伤残证》交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首先,工伤不区分责任;其次,根据云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可以请求赔偿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但是请求的前提是工伤,根据你所描述,应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要想赔偿必须经过如下阶段:第一步,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第二步,工伤认定;第三步,劳动能力鉴定;第四步,工伤保险待遇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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