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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发生事故的同桌喝酒的人责任划分情况如下: 一、如果同桌喝酒的人存在强迫性劝酒;明知饮酒者不能喝酒或身体不适仍劝其饮酒;共同饮酒后任酒友驾...
共同饮酒是一种典型的情谊行为(好意施惠),由于情谊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具有善意性、无偿性与利他性,故对于此类行为法律无介入必要性,多是由道德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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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饮酒出事有以下情况的需承担法律责任:亲朋好友强迫性劝酒的;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没有劝阻司机饮酒的可能会认定承担少部分责任
1、相邀饮酒,一般而言属于社交方面的情谊行为,在法律上并无明文定性。但对相邀饮酒行为本身无法进行法律评价并不意味着饮酒人可以疏于饮酒后可能引起损害后果的注意义务,即谨慎、小心的作为或不作为,不使自己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法律义务。 2、相邀饮酒引起猝死责任由谁承担,依据实际情况而定: (1)如果同桌的其他人员没有劝酒行为,主动敬酒致自己猝死的,由自己承担责任。 (2)如果同桌的其他人员有过错,例如未及时将猝死者送院治疗等,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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