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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亲朋好友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存在以下情节,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是强迫性劝酒,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喝酒,或者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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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后出意外,共同饮酒人应否承担责任案情介绍:在大量饮酒后,其中一饮酒者在回家路上或家中发生意外人身损害,受害人或其家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共同饮酒人赔偿。各地法院的处理办法不尽相同。王利明:这个问题真的是很难。首先,喝酒人应该知道自己有多大酒量,即使喝多醉酒后出意外,共同饮酒人应否承担责任案情介绍:在大量饮酒后,其中一饮酒者在回家路上或家中发生意外人身损害,受害人或其家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共同饮酒人赔偿。各地法院的处理办法不尽相同。王利明:这个问题真的是很难。首先,喝酒人应该知道自己有多大酒量,即使喝多了,脑子也应该还有意识,不应该一个人出去,显然,醉酒之人本身是有过错的。不过,喝酒虽有过错,但不能说有巨大风险,而其他人有无责任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这个人确实喝多了,处于无意识状态,自己不能保护自己,也可能对别人造成损害或对自己造成损害,我觉得其他人应负照顾义务。那么,这个义务从哪儿产生根据在哪里我认为可以考虑适用“在先行为义务”理论。同饮者实施在先行为,会引发一种在后的照顾义务。也就是说,喝过量的酒不能说有过错,但问题是因为共同实施了喝酒这个在先行为,就会产生一种在后的保护义务。所以,对于一个醉酒的人,其他共饮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当然,这也主要适用于饮酒者离开时已经喝过量的情形。关键词:停车场丢车案情:到商场或酒店消费时,因车辆在商场或酒店的停车场丢失,而要求商场或酒店赔偿损失的案件越来越多。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存在不同意见。有人认为应按保管合同进行赔偿,也有人认为几元钱的费用系场地占用费,不是保管费用,不应赔偿。王利明:这个问题在全国很普遍,已成为法律上的难题。我的看法是,不能笼统地确定到底是保管还是支付停车占地费的问题,而是要进行个案分析。比如,在一家酒店门口临时停车一个小时,这可以算是一个临时占地费问题,不应认定为保管合同。但如果把车停在酒店的地下车库,由专人看管,这恐怕就不能叫临时占地了,而是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即便双方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车丢了的话,是否需要整部车全赔,也是一个问题。我认为,不能因为认定双方存在保管合同关系,就判决赔偿整部车的钱,也就是说,即使停放在地下停车场的车丢了,也不能判赔整部车的钱,否则有失公平。这里要有一个比率的分析。我曾经看过美国一个学者关于停车费问题的看法:你交多少钱,他就尽到多大的保护义务。如果交费高,那么看管义务就大,如果只交个三五元,注意义务就比较低了。所以,我觉得在保管合同成立的情况下,车丢了要赔多少钱,还要考虑其中的对价比例来确定注意义务的大小,最终确定一个公平合理的赔偿数额。即使交的是占地费,车丢了,是否完全不赔偿,也需要讨论。交占地费肯定比形成保管合同的情况赔得少,但仅凭收取少许占地费就一分钱不赔,这对停车人也不公平。此种情形下的责任认定是根据合同,还是根据侵权,目前还存在争议。
如果亲朋好友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存在以下情节,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第—是强迫性劝酒,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喝酒,或者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第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如明知对方的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第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第四是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如果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第一是强迫酒精说服,如故意喝酒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喝醉意识不知道没有自我控制的情况下,仍然说服他喝酒。二是知道对方不能喝酒,如知道对方的身体状况,仍然说服他喝酒诱发疾病等。第三是不安全护送醉酒者,如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控制自己的能力,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饮酒者没有送到医院或安全送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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