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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的一种权力,即在申请专利时,各缔约国要互相承认对方国家国民的优先权。当申请人在一个缔约国提出申请专利时,...
国内优先权,又称为“本国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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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由于各种考虑,股东往往只主张对拟转让的部分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处理,实践中的做法也不是很统一。肯定的观点是,法律并没有禁止部分股东合并,维护公司老股东的利益。老股东应根据自身需要和实际情况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允许。否定观点认为,从法律对优先购买权行使交易同等条件的要求来看,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已经被否定。同等条件是包括价格和目标在内的多种条件的集合,不限于交易价格。如果允许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转让方追求的利益将无法实现。以上两种观点反映了不同的价值取向。律师认为,在实践中,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股东只主张部分优先购买权,受让股东愿意继续转让剩余部分的,可以认可部分优先购买的效力;如果受让股东因股东主张部分优先购买权而完全放弃购买计划,此时不允许行使部分优先购买权,股东必须全部购买,否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离婚妻子不是没有任何分割的权利,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妻子有平等的处理权。
能协议的协议,不能的贷还清贷款后起诉分割处理,婚后房产一般均分、贷款债务对外连带偿还内部协商不成均担。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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