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流动人口主体,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
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八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3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不予征收;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按照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给予记过处分,3年内不得评为先进;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给予开除处分;(二)农民、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在社会抚养费缴纳后3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三)产假期间停发奖金、福利,孕期检查、分娩、产褥期的医药费自理。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流入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对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的宣传;(二)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核实、通报制度,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或者其他方式及时登记、通报和反馈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避孕节育等信息;(三)依法登记流动人口的基本信息和查验成年育龄妇女的《流动人口》,督促未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四)为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五)组织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为流动人口免费提供避孕药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六)动员流动人口中可能造成违法生育的怀孕妇女及时采取计划生育补救措施,对不愿在现居住地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并协同处理;(七)与流动人口的用人单位(含雇主,下同)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协议;(八)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奖励、优待和综合管理的各项制度。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954人已浏览
623人已浏览
206人已浏览
7,13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