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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对人民法院受理商标案件的类型及管辖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 1、受案类型具体而言...
(一)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 (二)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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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治安案件。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管辖范围:《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更适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当在移交前及时收集证据,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第十条几个公安机关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有必要,可由主要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三大类: 重大涉外案件:“重大”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涉外”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
海事诉讼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特定的海事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海事法院管辖。海事诉讼专属管辖具有很强的排他性,既排除外国法院的管辖权,也排除非海事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而且还排除了国内其他海事法院的管辖权。 海事诉讼专属管辖与海事诉讼专门管辖不同。海事诉讼专门管辖是对海事诉讼管辖的定性,指海事案件应由海事法院进行专门管辖;而海事诉讼专属管辖是专门管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海事案件中具有特殊性质的案件只能由特定海事法院进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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