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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管辖1。地域管辖。《破产法》第三条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司法解释,所谓债务人住所地,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
刑事管辖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中的权限划分,以及审判机关系统内部在审理一审刑事案件中的权限划分。根据我国现行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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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是公安部的内设机构之一,主要负责制定全国性经济犯罪的对策、方针、措施和规划等工作。各市公安局下设的负责经济犯罪的部门一般为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简称经侦大队。由于公安局是属于双重管理的单位,机构及人员编制很复杂,在经济犯罪侦查局工作的人员可能会有不同的身份,比如有的是公务员,有的是事业编制,有的是编制外用工等。如果想取得公务员和事业编身份,一般要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试,才能进入,或者高端人才引进可以。如果是编制外用工,就是签订合同制的工人,这个就比较容易一些,但是不属于国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1、刑事案件调查由公安机关进行,除法律规定外。贪污行贿犯罪、国家职工渎职犯罪、国家机关职工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留、刑事供述、报复陷害、非法搜查侵犯市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和侵犯市民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调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事件,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时,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立案调查。2、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毒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犯罪场所包括犯罪预谋场所、毒品筹集场所、交易场所、毒品生产场所、毒品、毒品、毒品的藏匿场所、转移场所、走私或者贩运毒品的目的地、犯罪嫌疑人被捕场所等。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常住地、户籍所在地和临时居住地。对于孕妇、哺乳期妇女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的案件,查获地公安机关认为移交其居住地管辖更有利于采取强制措施,查明犯罪事实的,可以报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移送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查获地公安机关应继续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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