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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包括工资支付情况在内的用人单位劳动守法诚信档案,推行劳动守法诚信评价制度;建立拖欠、克扣工资单位黑名单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预警机制、信用监督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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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并书面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工资支付制度包括如下事项:(一)工资的分配形式、项目、标准及其确定、调整办法;(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三)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及支付办法;(四)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事项;(五)其他有关事项。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查询有关工资支付制度的内容。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该周期内累计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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