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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订劳动合同是存在年龄限制的,即劳动者要年满十六周岁,并且没有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没有开始依法领取基本养老金。 2、法定的退休年龄是男年...
一、台湾同胞回大陆收养成年子女,不论收养人是否已有子女,被收养人是否能到台湾与收养人共同生活,只要符合收养子女的其他条件,均可允许收养一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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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能签订涉外合同吗 至于我国公民个人,在目前条件下除了可以成为国际客运合同的当事人外,一般只能作为非对外贸易性的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如作为涉外赠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等。涉外合同中方主体这种特殊性,也使它与国内合同有所区别,因为在国内合同中,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都可以成为所有类合同的当事人;而在涉外合同中,并不是我国所有民事主体,特别是非经济组织的组织和公民个人目前多数情况下不能成为涉外合同的主体,即不能对外签订合同。 二、个人签订涉外合同的效力 应当指出的是,就涉外货物买卖合同而言,也不是所有的中国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具有该合同的主体资格,只有享有对外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或者经国家有关部门授予订约资格(订立某类涉外合同的资格)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才可以成为涉外合同主体。没有对外经济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地)从事对外贸易活动,其订立的涉外合同为无效合同。
根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2条规定﹕本规定适用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和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港﹑澳﹑台人员的内地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它依法登记的组织。台湾﹑香港﹑澳门专家在内地就业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上可以看出﹐港澳台同胞在内地就业﹐与用人单位所签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属于《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范围。
一、辦理涉台协议自愿离婚 1、办理涉台协议自愿离婚登记的机关 台湾同胞与大陆居民协议自愿离婚,要求在大陆办理时,如双方已签订自愿离婚协议,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作妥善处理,应共同到大陆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机关,申请办理自愿离婚登记。 2、办理涉台离婚登记应提供的资料 办理涉台离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资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台胞应提供第(2)项、第(3)项规定的证件、证明资料外,还应提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及提供本人的有效台胞通行证、身份证。 3、办理涉台胞协议自蜃离婚,如果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大陆办理的,大陆婚姻登记机关不受理该申请。 二、涉台胞诉讼离婚登记 1、涉台诉讼离婚登记 双方若无法就离婚事宜达成协议,或虽能达成协议,但一方无法亲自回国办理协议自愿离婚事宜,只能选择诉讼离婚一途。 2、涉台诉讼离婚的管辖法院 (1)台湾同胞与同大陆居民一方要求离婚,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大陆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台胞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大陆居民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以及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涉台离婚案件的管辖,一般应以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下列三类案件,均由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甲、大陆居民一方要求与台胞离婚的案件; 乙、大陆一方与台胞离婚后未办理离婚手续,一方或者双方分别在大陆和台湾再婚的,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大陆一方)提出与原配偶离婚的案件; 丙、回大陆定居的一方要求与在台胞离婚的案件。 (3)根据《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案件虽经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判决,但当事人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三、涉台诉讼离婚提供的证据效力相关规定 1、如果涉台婚姻的当事人的结婚登记不是在内地办理,当事人在内地提起诉讼离婚的,对来自台湾的结婚登记注册证书,也要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 2、根据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11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在大陆无住所的台湾地区当事人从台湾地区寄交或者托交的有关诉讼材料,应当经台湾当地的公证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民间组织、律师出具证明,个人可以由其工作单位出具证明。 3、台湾地区诉讼文书认定的事实对大陆地区法院一般不具有预决的效力。但当事人对已为人民法院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无需举证。但如果对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判决所确认的事实的,则不能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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