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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预售房屋抵押登记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办理时应当携带个人身份证明、抵押登记申请书、抵押合同等材料。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以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1)初始登记:新建房屋竣工后,权利人申请初始登记 2)转移登记: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调拨、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以房地产清偿债务、以其他合法方式使房屋权属发生变更的,当事人申请转移登记 3)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权人)名称改变、房屋坐落的地址变更、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房屋登记状况变更的,权利人申请变更登记 4)他项权利(抵押权)登记:设定房屋抵押权,当事人申请房屋抵押登记。登记后抵押情况发生变更的,当事人申请抵押变更登记 5)注销登记:房屋灭失、抵押权终止、房屋权利灭失的,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 6)补证、换证登记:证书(证明)遗失的,申请补证登记;证书(证明)破损的,申请换证登记
详细可以咨询当地的房管局。转移办理流程:一、到“登记信息、验证协议”窗口办理信息登记上网和协议验证手续二、到“房地产估价”窗口办理评估手续;三、到“”窗口办理公证手续; 1.申请人的或簿及其复印件;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和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被继承房产的产权证明; 4.被继承人的; 5.人已死亡,需提交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 6.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关系证明; 7.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四、到“私房交易”窗口办理交易手续;五、到“、”窗口缴纳印花税;六、到“产权登记发证”窗口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更名手续。办理所需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4)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可以是、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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