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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租人收取租金时,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除租赁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得向承租人收取其他费用。 2.给付义务,即出租人承担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房...
(1)交付出租房屋的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和受益。 (2)出租房屋保持义务:出租人应当保持出租房屋符合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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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人的权利如下: 1、出租房屋; 2、收取租金; 3、确保出租房屋合理使用的权利; 4、承租人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失,要求其赔偿。房屋出租人义务如下: 1、交付出租房屋; 2、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3、维修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租人的权利:出租人享有按期收取租金的权利、监督承租人合理使用房屋的权利、按规定收回房屋的权利。 出租人的义务: (1)给付义务,即出租人承担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房屋给承租人使用的义务、保障承租人合法使用房屋的义务、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并对出租房屋进行正常维修的义务和尊重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义务。 (2)出租人的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合同义务,主要包括告知义务、协作、照顾和保护义务等。债务人违反附随义务,导致债权人及与之有特定关系的第三人遭到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 (3)瑕疵担保义务。瑕疵担保包括权利瑕疵担保和物的瑕疵担保。前者担保权利不存在任何不足与缺陷,不会有任何人向债权人提出权利主张;后者担保标的物在价值、效能或质量方面无缺陷。
出租人应承担以下相应的义务: 1.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房屋,交付的房屋应当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的可使用状态。 2.出租前房屋已经设定抵押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已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转移的,出租人应当事先书面告知承租人。 3.出租非独立成套的房屋,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承租人使用房屋合用部位的范围、条件和要求。承租人与相邻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对合同部位的使用产生争议的,出租人应出面与相邻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协商处理。 4.出租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养护和维修,使房屋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状态,出租人养护和维修房屋时,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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