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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 1,农村的房子,是和宅基地一起转让的; 2,宅基地的转让,必须是符合申请条件的本村集体内成员,才能受让; 3,城镇户口,不能受让农...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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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占有、使用的权利。我国农村宅基地在一定程度上带有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将不予批准。 根据上述规定,农村村民的房屋是私有财产,村民可以依法处置。城镇居民不能购买农村的宅基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能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占有、使用的权利。我国农村宅基地在一定程度上带有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将不予批准。 根据上述规定,农村村民的房屋是私有财产,村民可以依法处置。城镇居民不能购买农村的宅基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能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城镇居民是否可以购置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农村宅基地,不同时期的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有所不同。1986年《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城镇非农业人口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并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标准支付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按照该法的规定,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是可以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情况下,取得农村宅基地。 1998年《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按照该法规定,只有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而且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住宅建设只能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显然,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取消了非农业户口居民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住宅建设的规定。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因此,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不得在农村购置宅基地。2007年12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明确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村住宅或者‘小产权房’”。因此,城镇居民也不能到农村购买宅基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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