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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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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认为江新与何玉田若以不服劳动仲裁委的不予受理裁决,起诉至法院,则由仲裁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观点是不妥的。因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而不是劳动仲裁委员会,不能以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作为确定人民法院地域管辖的依据。
(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地区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二)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法院对劳动争议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在诉讼阶段,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与劳动仲裁的管辖没有必然联系,诉讼阶段不以劳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地区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二)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法院对劳动争议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在诉讼阶段,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与劳动仲裁的管辖没有必然联系,诉讼阶段不以劳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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