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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盗窃罪以行为人非法占有被盗财物为标准。该标准应准确理解为行为人对被盗财产的实际控制,包括财产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对财产的失控和行为人对财产的控制。把握盗窃即遂标准,不仅有助于对行为人进行定罪量刑,而且还会影响对介入犯罪行为的正确认识:即遂后介入,不能构成共犯。2、盗窃特定状态下财产行为的定性。一般而言,盗窃行为取得他人财物即告完成,但如果盗窃财物处于特定状态,如保险柜、信用卡等,行为人的盗窃行为往往分多步完成,表面上构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即遂:控制保险柜、取出信用卡等。此时,应以行为人的实际活动财产为即遂标准。三、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后的即遂问题。根据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使用暴力者构成抢劫罪。此时,行为人的行为包括两种即遂表象:盗窃财物和抢劫。但是,这种犯罪是否即遂,要根据抢劫罪的即遂标准来判断;有一种例外,即在这种转化过程中,行为人有抢劫财物或者造成重伤的结果之一,构成抢劫罪即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只要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就会构成盗窃罪的既遂。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刑法理论中,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主张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是统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为人的控制。即使被害人对财物复控的,盗窃行为人仍然构成盗窃既遂而不能认定为未遂,要根据具体情节和所盗窃数额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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