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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抢劫武器装备和军用物资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的情况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况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1、盗窃罪以行为人非法占有被盗财物为标准。该标准应准确理解为行为人对被盗财产的实际控制,包括财产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对财产的失控和行为人对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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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又根据新刑法的有关规定,公布了《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1998年《解释》),1998年《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目标,应当定罪处罚。”这一规定为审判工作中处理这类案件提供了依据。从这一规定可看出以下三点: 一是1998年《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显然是针对未实行终了的盗窃未遂而言的。盗窃未遂定罪的前提,是以“情节严重”为必要。对什么是“情节严重”,1998年《解释》采取了列举式的规定,即“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目标”。 二是1998年《解释》与1984年《解答》相比,删除了银行金库、博物馆的列举规定,进而比1984年《解答》中有关盗窃未遂定罪的条件放宽了许多。
1、盗窃罪以行为人非法占有被盗财物为标准。该标准应准确理解为行为人对被盗财产的实际控制,包括财产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对财产的失控和行为人对财产的控制。把握盗窃即遂标准,不仅有助于对行为人进行定罪量刑,而且还会影响对介入犯罪行为的正确认识:即遂后介入,不能构成共犯。2、盗窃特定状态下财产行为的定性。一般而言,盗窃行为取得他人财物即告完成,但如果盗窃财物处于特定状态,如保险柜、信用卡等,行为人的盗窃行为往往分多步完成,表面上构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即遂:控制保险柜、取出信用卡等。此时,应以行为人的实际活动财产为即遂标准。三、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后的即遂问题。根据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使用暴力者构成抢劫罪。此时,行为人的行为包括两种即遂表象:盗窃财物和抢劫。但是,这种犯罪是否即遂,要根据抢劫罪的即遂标准来判断;有一种例外,即在这种转化过程中,行为人有抢劫财物或者造成重伤的结果之一,构成抢劫罪即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1、既遂标准 当行为人采用某种方式非法入户,并着手实施盗窃,接触财物之时为入户盗窃的犯罪既遂。即行为人完成了“入户”和“盗窃”两个复合行为,就可认定为既遂,这样不仅符合入户盗窃是“行为犯”的法律特征,也便于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统一判断标准,收集证据,一旦行为人入户后翻动物品或开始接触财物,即可认定为入户盗窃既遂。 2、未遂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所以确定实施盗窃的“着手”时间,是认定入户盗窃未遂标准的关键,在“着手”和既遂之间,行为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停止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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