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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以下材料: 1,起诉状,弄清楚对方的基本登记信息(对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等),可以自己写也可以找律师代写。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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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一: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八条:工伤认定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至少保存20年。 第二:工伤认定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成立档案鉴定小组,定期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工伤认定档案进行鉴定。 销毁失去保存价值的工伤认定档案,应当由鉴定小组提出意见,填写销毁清册,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至少两人在指定地点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 所以,如果在销毁清册上面也找不到该档案,那么可以告他们。工伤认定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因保管不善造成工伤认定档案丢失、损毁、泄露国家秘密或伪造、编造、篡改工伤认定档案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伤认定办法及工伤认定档案管理办法可以在百度百科里面搜索到。
劳动纠纷档案丢失赔偿案例案例介绍:徐某系某单位职工。1984年1月,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同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同年9月,单位对徐某作出开除公职的决定。徐某刑满释放后,单位告知其个人档案已转至某街道办事处。后徐某在找工作时发现该街道办没有自己的人事档案,向单位提出查找档案的要求。单位多方查找,仍未能找到徐某的人事档案。2007年6月,徐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徐某以单位将其档案丢失严重影响其就业、生活以及享受各项待遇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单位为其补办人事档案,赔偿损失30万元。单位辩称:我单位于1984年将徐某的档案转到了街道办,但现在找不到回执;徐某诉讼请求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徐某主张的损失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单位在对徐某作出开除公职的决定后,应及时将其档案转至个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部门。单位虽称已将其档案转至街道办,因无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不予采信。徐某在发现档案下落不明后,一直要求单位查找,未放弃权利,且侵权事实处于持续状态,故徐某的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单位将徐某档案遗失,给徐某造成了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徐某要求单位补办档案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但其要求的数额过高,具体数额由法院酌定。一审法院判决单位为徐某补办档案,赔偿损失5万元。单位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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