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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购,如公司继续存在,只是变更股东,无须变更经营范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厂名更换或被收购,并不能影响员工的劳动合同,你们的劳动合同连续计算,员工不能以此事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员工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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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购,如公司继续存在,只是变更股东,无须变更经营范围。
单位经营不善,如果以此员工本人辞职,那么是无经济补偿的;如果员工私自不来单位上班,是属于旷工行为,单位以此辞退员工,也是无经济补偿的。如果需要取得经济补偿,员工不能辞职,同时也不得有严重违纪的行为。单位要求员工离职,单位不给与补偿是不合理的。在员工无过错的情况下,单位要求员工离职是变相辞退的行为。员工可以不答应。如果单位以单位经营不善裁员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单位是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的,按照每工作一年一个月本人工资计算。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公司被收购,存在几种情况: 一、公司股权被收购,原公司仍然存在 此种情形下,原公司做为法人并没有发生变化,只是股东变化。此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减少工资的做法是违法的。 二、公司资产被收购,利用新资产成立了新的公司,原公司仍然存在 此时,如果劳动者被派入新的公司,则应当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有可以发生工资减少的情形。而且在劳动者与新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后,与原公司的劳动关系终止。但原公司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公司破产,然后被收购 由于公司破产,原公司已经不存在。被收购后,成立的属于新公司。劳动者只能与新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可以存在工资减少的情况。 上述情况中,第二、三种情况,发生工资减少时,并不违法。 但公司没有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属于违法。劳动者可以要求双倍工资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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