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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土地是不存在私有化的问题,所有土地的所有权都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个人只能拥有土地的使用权!至少在现在中国宪法任然规定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的...
土地确权只是在明确了有效的承包期内土地的权属,保障土地承包户的合法权益,在今后的流转和征收等过程中有据可循。我国的国土都是国有或者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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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依法可以取消承包权或者使用权,废除土地证,收回土地,证件不是问题的关键,当事家庭需要符合相关规定,特别不要符合收回土地的规定
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农户经营的土地是村集体分的,政府确权首先应该确立村集体的所有权,然后由村集体确立农户的经营权。现在的问题是,村集体的所有权受到“四地”问题的严重侵犯,政府却不给村集体的所有权确权颁证,反而抛开村集体给农户确权颁证,忽略了村集体的土体所有权。这种做法不仅剥夺了村集体的所有权,而且给基层干部带来很多意外的麻烦。无论农业部如何解释,在农民看来,土地确权就是意味着土地私有化。因此,自从提出土地确权以来,各地引发的矛盾和冲突急剧增加,小到家庭内部的纠纷,大到百人以上的群体冲突接连不断。本来十分和谐的家庭,因为土地确权引发的矛盾,搞得父子不父子、弟兄不弟兄,甚至导致严重的流血冲突。在我的周围,就不乏这样的事例。为此,很多人痛骂提出土地确权者不负责任。土地抵押贷款必然爆发激烈的冲突。农民以个体户的名义将村集体的土地抵押贷款,等于个人拿上村集体的财产抵押贷款,岂不是明显剥夺村集体的所有权?这种做法必然导致严重的后果。首先,由于种地收入低,加之农产品卖难的问题时常出现,注定那些弱势群体不能保证按期还贷。其次,农民用土地抵押贷款,不一定保证用于生产,免不了用于经商、炒股、房地产等风险性较高的投资,甚至有的用于黄、赌、毒等不正当消费。因此,土地抵押贷款很容易导致集体的土地被买卖,使土地落入少数有钱人手中,“耕者有其田”的中国随之成为历史。一位失地农民深有体会的说,土地一旦私有化,失地农民将面临生来注定给人打工、死无葬身之地的命运。我们不能只想到农民拿到土地抵押贷款后的一时高兴,更要意识到这种不合理的政策,一旦导致大量农民失去土地后的危机。近年来失地农民引发的群体事件越来越多,云南晋宁征地惨案就是一个惨痛的教训。然而,至今令人纠结的晋宁征地惨案,在网上看到的只是对该事件有关基层干部的指责和处置,却看不到农业部门有关人士对土地政策的反思。以上情况分析显示,土地确权颁证不仅不能解决农村亟待解决的土地问题,反而带来更加严重的问题。农业部推行土地确权政策只讲进度不讲问题,实质是回避问题。如果农业部仍然意识不到问题的实质,甚至将问题一概归罪于基层干部不作为,那就不是单纯的官僚主义问题,而是一个立场问题。坦率地讲,在基层干部心目中,农业部真正接地气、深入农民农村,专心研究中国农村问题的人似乎越来越少,并且大都看好美国的发展,喜欢套用美式思维判断中国的改革。这势必脱离我国的国情,将我们的改革引入误区。为此,我十分欣赏王毅外长的一段话。王毅外长在今年“两会”答记者时强调,“中国不是美国,中国绝不会也不可能成为另一个美国。我们无意取代或者领导谁。建议美国朋友更多学习体会一下中国5000年积淀的历史文化传统,不要动辄套用美式思维判断中国”。我想,王毅外长这段话不仅值得美国人思考,同样值得中国人思考,尤其值得那些盲目崇拜美国,一味套用美式思维判断中国改革的决策者进行深刻的反思。
国有土地使用证可以和私人抵押。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务一并抵押。《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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