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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3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处罚;...
食品经营者依法取得所需证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对其销售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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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初次交易的食品生产者或供货者,应当验明其、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并保存其复印件。验明后每年复核不少于一次。食品经营者对购进的食品应当按批次向食品生产者或供货者索取食品质量检验或检疫、检测合格证明。
为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行为,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第四章设定的,作出具体的规定。
食品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不得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得销售超过保质期或变质的食品,不得销售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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