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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2年4月14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
目前,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怀孕期间请病假的最长时间。在不影响生产生活的情况下,员工和用人单位可以协商。《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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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2年4月14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产前半个月到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以前后长达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九十天以上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2条)本条文不限制生育检查次数,即正常必要的生育检查应计入劳动时间。病假、假期、产假、缺勤等不能计算。
如果同事怀孕休产假,当事人承担所有工作,是否有代班补贴,当事人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如果没有的,当事人可以拒绝承担所有工作。另外,如果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劳动者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受伤,最长医疗期为24个月。医疗期规定:实际工作年限超过10年的,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实际工作年限低于10年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低于5年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其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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