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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宅的承租人不得擅自改装,擅自更换租赁公共租赁住宅,不得更改租赁公共租赁住宅的用途等。否则,将被命令在期限内返还公共租赁住宅的承租人...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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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的租期最长不超越5年,北京一般为3年。根据《公共租借住宅管理办法》第2十七条规则,承租人有下列做法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借住宅: (一)转借、转租或许私行互换所承租公共租借住宅的; (二)改动所承租公共租借住宅用处的; (三)损坏或许私行装饰所承租公共租借住宅,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借住宅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接连6个月以上搁置公共租借住宅的。 各地在此基础上能够进一步细化有关条件,以北京为例,《北京市公共租借住宅后期管理暂行办法》规则,承租家庭有下列做法之一的,公共租借住宅产权单位可按租借合同约好解除合同,回收房子: (一)将房子转租、转借或许私行互换承租住宅的; (二)改动承租住宅用处或房子结构; (三)损坏或许私行装饰承租住宅,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接连3个月以上在承租住宅内居住不满30日的; (五)累计3个月未依照合同约好交纳房钱的; (六)被区县住宅保证管理部门撤销公共租借住宅配租资历的; (七)别的违背法令、法规规则及租借合同做法的。
具体看当地房管部门规定。 一、一般情况下,公租房保障家庭因户籍、住房、收入和家庭成员情况发生变化,须在发生之日起一定时间内向住房保障部门报告,经保障部门审核后做出是否保留资格的决定。如发现保障家庭隐瞒事实,经查实后取消保障资格并记入诚信档案;自查实之日起,相关家庭成员较长时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保障。 二、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无故空关房屋达三个月以上的; (七)外迁或亡故。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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