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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应当在报送审...
不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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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二、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需要哪些文件 1、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是企业名称登记的特殊程序,设立公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 2、企业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登记机关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设立公司应当提前批准其名称。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立公司必须提交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内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在登记前必须批准的项目,应当提前批准公司名称,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批准的公司名称提交批准。 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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