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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离婚协议对承包土地分割嘛?

2022-07-26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依法应当予以保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但实务中尚有许多需要思考的难点。下文从现实案例入手,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探讨法律适用具体问题。 一、两个离婚纠纷案例案例一:2014年5月,村民苏某将前夫石某,前夫之父石泰、前夫之母殷某、姐姐石琴以及女儿石双告上了法庭,要求处理离婚时未分割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五被告则辩称,原告的承包地仍然在其父母的户头上,并且原告与石某于2010年已经调解离婚,原告的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苏某与被告石某原系同村同组隔一户的东西场邻居,双方于1995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1997年二轮承包的时候,被告石泰户有总人口6人。土地承包经营证上合计5.56亩,扣除部分非承包土地,现有承包耕地合计4.24亩。1案例二:原告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与丈夫李某离婚,并要求分割4.2亩承包地。诉讼中,李某提出抗辩,称该承包地是1997年分得的,王某是2000年才嫁入他家,该承包地属于他与其父母所有,王某的承包地在其娘家。李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出具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张,证上户主的姓名为李某的父亲,人口为三。李某另提交了其所在村委会证明一张,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的三口人为李某的父亲、母亲和李某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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