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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十七条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转外就医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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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已参加工伤保险; (2)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3)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4)需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须在新源县社保局填写《工伤职工转院转诊申请表》,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同意。 (5)工伤认定单位与缴费单位须一致。
先申请工伤认定,确认为工伤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 1.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 2.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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