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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种情况,不能退还彩礼钱。法律条文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父母或他人违背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而强迫包办婚姻和以索取财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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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三种情况下应该返还彩礼: (1)双方没有登记结婚手续的; (2)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在一起生活的; (3)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上述第(2)、(3)两项必须以离婚为条件。在婚姻法中有退彩礼的规定但是没有专门的程序,需要通过诉讼途径来实现权利。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以及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可以退回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1、《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其实这个法条不是新的,因此关于彩礼问题一直都是延续旧制度,与之前无异。 3、法律没有禁止彩礼,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和给付适当数额的彩礼是两码事。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是反对借婚姻强行索取彩礼,或者以巨额彩礼作为结婚的条件。 4、但是男方按照当地习俗支付适当数额的彩礼,或者结合自身经济条件承受能力自愿给付女方的金钱的行为是可以的。 5、《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6、《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对婚姻彩礼规定禁止父母包办婚姻、禁止买卖婚姻以及以婚姻的名义索要金钱财物。规定恋爱阶段送的东西属于赠予,可以不在分开后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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