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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所说的彩礼,在一些地区又称聘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仅仅是指按照当地习俗,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物,表示其欲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中国古代的法律将由此形成的婚姻称作“聘娶婚”。因此,若男方向对方支付财物,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与对方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必须给付,具有明显的地方习俗性的,属于彩礼。 若给付的财物不是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不得已而给付,或者在当地不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而是男方完全自愿给付且不附加任何条件的,则属于一般赠与行为,不属彩礼的性质。应当按照一般的赠与处理,离婚时如果不是女方自愿返还,法院一般判决不予退回。 《民法典》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1、2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我国法律对给付彩礼既不禁止也不肯定,是否给付彩礼以及给多少,完全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彩礼一般是一结婚为目的的,在结婚之前按照习俗一方给另一方的贵重财物。彩礼的具体金额多是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来协商的,在法律上是没有对彩礼限额的。 虽然法律上没有规定彩礼的具体金额,但是对返还彩礼以及不退彩礼的情况是有规定的: 返还彩礼的情况: 1、双方没有办理结婚证 2、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两人没有共同生活 3、婚前彩礼的给付让给付人生活困难了。
关于彩礼的问题,根据最高院的解释,针对彩礼返还的问题,有明确的规定: 给出去的彩礼,只有三种情况可以要求退还: 一,没有登记结婚的,所以,给了彩礼没领证,或者办了仪式没领证,这都属于可以要求返还的情形; 二,领证后,并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有些情况就是先领证,但由于没办仪式,或者房屋还没入住等等原因,没有开始住一起的,这种情况也可以退 三,领证后,因为彩礼的问题,导致男方家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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