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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细化明晰《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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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首都的社会秩序,保持市容整洁,预防狂犬病的发生,保护人民健康,市人民政府批准了《北京市养犬暂行管理办法》,部分法律法规如下:一、个人养犬,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身份证明。(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有固定住所,独户居住。(4)住所在禁止养犬的区域以外。二、养犬前,个人应征得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并与其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养犬人应当自取得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之日起30日内,持证明到住所地区,由县公安机关登记养犬,领取养犬登记证。养犬人取得养犬登记证后,领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明。养犬登记证年检时间、地点和要求由公安机关公布。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监察机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其他城市管理相关规定、有碍市容市貌的行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划、建设、环保、公安、工商、文化、商务、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未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拆改承重梁、柱、板和基础结构;(二)拆除承重墙或者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洞口;(三)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四)在楼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五)为增加房屋使用空间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标高;(六)拆改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大型建筑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前款行为,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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