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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暂停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目标提出有理由异议的;(三)公民作为一方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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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不停止执行是原则,而诉讼停止执行则是例外。诉讼停止执行的适用情形包括: 第一,被告依职权停止执行。在法院作出终审裁判之前,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属于行政机关的裁量范围。如果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应当告知原告并书面告知法院。 第二,法院依申请停止执行。原告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尽管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属于行政机关的裁量范围,但法院也有暂停执行权。《行政诉讼法》赋予法院这种权力是基于保护利害关系人利益的考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始终是行政诉讼的重要目的。法院在行使这一权力时要注意三个前提条件:一是原告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二是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三是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行使代位权诉讼的法定条件: 1、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有效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人的债权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 4、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人身专属性。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第一、二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诉讼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在决定再审的同时出具原判决中止执行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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