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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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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期间一般不停止行政处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的,人民法院认为执行行政行为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认为执行行政行为会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一是审查其所述理由是否属实,应要求当事人举证,证明其所说的理由属实; 二是要审查其提出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定中止的条件。只有事实属实,且理由符合法定情形的,才可决定终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而且,中止期届满,应继续执行。
行政案件中终止调查和不予处罚适用范围的区别 不予处罚。根据规定, a.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b.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c.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d.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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