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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负责组织编制管线安全应急处置综合预案。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编制相应的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市住建局备案。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维护、档案信息等管理活动,遵守本办法。
在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压占管线进行建设;(二)损坏、占用、挪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四)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六)擅自接驳管线;(七)其他危及管线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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